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5號上 訴 人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趙茂森上 訴 人 陳玉枝被 上 訴人 呂坤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