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麗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34,340元,應徵收裁判費31,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