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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號原 告 弘岡土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雅玲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被 告 賴信嘉(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吳賴素津(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素蘭(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麗華(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麗卿(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麗娟(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素梅(杜治、賴凃百合之繼承人)

賴炳忠賴炳文黃柏菁(杜治、賴孰之繼承人)

黃柏蒼(杜治、賴孰之繼承人)

黃柏勳(杜治、賴孰之繼承人)

黃小倩(杜治、賴孰之繼承人)

黃賴色賴桔賴富源(杜治、賴東材之繼承人)

賴榮泉(杜治、賴東材之繼承人)

賴永芳(杜治、賴東材之繼承人)

賴貴美(杜治、賴東材之繼承人)

賴正義(兼賴素貞之繼承人)

賴惠珠(兼賴素貞之繼承人)

賴正雄(兼賴素貞之繼承人)

賴東榮黃賴柑

曹賴謁

張賴槌

黃烈

黃文量

江萍玲江鴻霖江福龍

江黃勸

陳黄右黃綢

曹永宏(杜治、曹黃縀之繼承人)

李沛緹(杜治、曹黃縀之繼承人)

曹永通(杜治、曹黃縀之繼承人)

杜山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羅淑惠被 告 杜黃欲

杜振芳杜振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杜羽容被 告 賴柚丞

施教修杜賴秀範杜墻杜金墩汪秋霞(汪杜安之繼承人)

汪文進(汪杜安之繼承人)

汪秋容(汪杜安之繼承人)

汪志明(汪杜安之繼承人)

杜楊麗珠張杜敏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嘉訓被 告 杜秀色

杜献耀

杜献騰杜獻琮

杜獻元

賴杜秀麗

杜秀華

杜嬌棉杜嬌香杜英俊杜清源

杜新發

杜春娥

杜春玉

杜翰霆

杜秀鄉杜元正(杜秀娟之繼承人)

杜阿益(杜秀娟之繼承人)

蘇金松

蘇星輝

許蘇秀珍

蘇秀好

張曆強(蘇秀香之繼承人)

張忠興(蘇秀香之繼承人)

張大田(蘇秀香之繼承人)

張珠豐(蘇秀香之繼承人)

賴國政賴訓志

賴立三

賴希文賴美麗

張志光

張美鳳

張美玉

張玉梅(張錫興之繼承人)

張玉蘭(張錫興之繼承人)

張玉林(張錫興之繼承人)

曾國禎曾國倫

曾惠君黃文達杜振吉杜振益

江大金(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庭仲(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秀雲(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秀菊(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秀珍(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文彬(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文鎮(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江文煜(江黃水錦之繼承人)

盧寓亨(張美娟之繼承人)

盧俊諺(張美娟之繼承人)

盧永泓(張美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附表一: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系爭2筆土地:彰化縣○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編 號 登記共有人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註 867地號土地 869地號土地 1 杜治(歿) 3/24 3/24 13% ⒈繼承人賴信嘉、吳賴素津、賴素蘭、賴麗華、賴麗卿、賴麗娟、賴素梅、賴炳忠、賴炳文、黃柏菁、黃柏蒼、黃柏勳、黃小倩、黃賴色、賴桔、賴富源、賴榮泉、賴永芳、賴貴美、賴正義、賴惠珠、賴正雄、賴東榮、黃賴柑、曹賴謁、張賴槌、黃烈、黃文量、江萍玲、江鴻霖、江福龍、江大金、江庭仲、江秀雲、江秀菊、江秀珍、江文彬、江文鎮、江文煜、江黃勸、陳黄右、黃綢、曹永宏、李沛緹、曹永通,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⒉應有部分比例由上列繼承人公同共有。 ⒊訴訟費用由上列繼承人連帶負擔。 2 杜山下 3/24 3/24 13% 3 杜黃欲 1/12 1/12 8% 4 杜振芳 1/60 1/24 3% 5 杜振輝 1/60 1/24 3% 6 賴柚丞 6/24 0 13% 7 施教修 11/120 4/24 13% 8 弘岡土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11/120 4/24 13% 9 杜賴秀範、杜墻、杜金墩、汪杜安(歿)、杜楊麗珠、杜黃欲、張杜敏、杜秀色、杜献耀、杜献騰、杜獻琮、杜獻元、賴杜秀麗、杜秀華、杜振芳、杜振輝、杜嬌棉、杜嬌香、杜英俊、杜清源、杜新發、杜春娥、杜春玉、杜翰霆、杜秀鄉、杜秀娟(歿)、蘇金松、蘇星輝、張錫興(歿)、許蘇秀珍、蘇秀好、蘇秀香(歿)、賴國政、賴訓志、賴立三、賴希文、賴美麗、張志光、張美娟(歿)、張美鳳、張美玉、張玉梅、張玉蘭、張玉林、曾國禎、曾國倫、曾惠君、黃文達、杜振吉、杜振益 4/24 (公同共有) 4/24 (公同共有) 17% ⒈汪杜安之繼承人汪秋霞、汪文進、汪秋容、汪志明,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汪杜安之應有部分比例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 ⒉杜秀娟之繼承人杜元正、杜阿益,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杜秀娟之應有部分比例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 ⒊張錫興之繼承人張玉梅、張玉蘭、張玉林,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張錫興之應有部分比例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 ⒋蘇秀香之繼承人張曆強、張忠興、張大田、張珠豐,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蘇秀香之應有部分比例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 ⒌張美娟之繼承人盧寓亨、盧俊諺、盧永泓,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張美娟之應有部分比例由其繼承人公同共有。 ⒍訴訟費用由汪杜安、杜秀娟、張錫興、蘇秀香、張美娟之上列繼承人及登記共有人連帶負擔。 10 杜献耀 1/120 1/120 1% 11 杜献騰 1/120 1/120 1% 12 杜獻琮 1/120 1/120 1% 13 杜獻元 1/120 1/120 1%附表二: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附註:幣值均為新臺幣)原告方案 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各共有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 應補償人 受補償人 應補償金額合計 杜賴秀範、杜墻、杜金墩、汪杜安(歿)、杜楊麗珠、杜黃欲、張杜敏、杜秀色、杜献耀、杜献騰、杜獻琮、杜獻元、賴杜秀麗、杜秀華、杜振芳、杜振輝、杜嬌棉、杜嬌香、杜英俊、杜清源、杜新發、杜春娥、杜春玉、杜翰霆、杜秀鄉、杜秀娟(歿)、蘇金松、蘇星輝、張錫興(歿)、許蘇秀珍、蘇秀好、蘇秀香(歿)、賴國政、賴訓志、賴立三、賴希文、賴美麗、張志光、張美娟(歿)、張美鳳、張美玉、張玉梅、張玉蘭、張玉林、曾國禎、曾國倫、曾惠君、黃文達、杜振吉、杜振益 賴柚丞、施教修、弘岡土木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杜黃欲 104,190 48,449 152,639 杜振芳、杜振輝 1,679,503 780,980 2,460,483 杜山下 354,593 164,888 519,481 杜治(歿) 177,003 82,308 259,311 杜献耀 杜献騰 杜獻琮 杜獻元 34,866 16,213 51,079 受補償金額合計 2,350,155 1,092,838 3,442,993 備註 ⒈應補償人杜治(歿)所應負擔之應補償金額,由其繼承人賴信嘉、吳賴素津、賴素蘭、賴麗華、賴麗卿、賴麗娟、賴素梅、賴炳忠、賴炳文、黃柏菁、黃柏蒼、黃柏勳、黃小倩、黃賴色、賴桔、賴富源、賴榮泉、賴永芳、賴貴美、賴正義、賴惠珠、賴正雄、賴東榮、黃賴柑、曹賴謁、張賴槌、黃烈、黃文量、江萍玲、江鴻霖、江福龍、江大金、江庭仲、江秀雲、江秀菊、江秀珍、江文彬、江文鎮、江文煜、江黃勸、陳黄右、黃綢、曹永宏、李沛緹、曹永通連帶負擔。 ⒉受補償人汪杜安(歿)、杜秀娟(歿)、蘇秀香(歿)、張錫興(歿)、張美娟(歿)所應受領之補償金額,由其如附表一編號9「備註」欄所示之繼承人及杜賴秀範、杜墻、杜金墩、杜楊麗珠、杜黃欲、張杜敏、杜秀色、杜献耀、杜献騰、杜獻琮、杜獻元、賴杜秀麗、杜秀華、杜振芳、杜振輝、杜嬌棉、杜嬌香、杜英俊、杜清源、杜新發、杜春娥、杜春玉、杜翰霆、杜秀鄉、蘇金松、蘇星輝、許蘇秀珍、蘇秀好、賴國政、賴訓志、賴立三、賴希文、賴美麗、張志光、張美鳳、張美玉、張玉梅、張玉蘭、張玉林、曾國禎、曾國倫、曾惠君、黃文達、杜振吉、杜振益公同共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