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鍾秉澤訴訟代理人 謝享穎律師被 告 鍾銀鄉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正本(下稱系爭權狀)均為原告所有,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起訴主張系爭不動產與原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稱其持有系爭權狀正本,請求原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被告,惟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7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被告敗訴(下合稱另案),於110年5月5日確定,否認被告所稱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有無償使用約定及原告與訴外人振豪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振豪公司)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而系爭權狀現由被告無權占有中,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被告否認占有系爭權狀,系爭不動產雖登記在原告名下,惟依另案認定結果,系爭不動產興建款係由被告或振豪公司支付,堪認系爭不動產並非原告出資購買及興建,係由振豪公司出資,並借用原告名義登記,振豪公司自始合法占有並持續保管系爭權狀迄今;振豪公司之後會向原告提告終止借名關係,並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名義訴訟,若借名登記關係無法證明者,亦備位請求原告應返還所有代墊之起造興建款項;原告於另案中曾表示系爭不動產均同意無償提供被告及振豪公司使用,且未定期限,被告及振豪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有合法使用權源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前於107年間對原
告提起另案請求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經另案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而被告於該事件中自承持有系爭權狀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另案歷審判決、裁定、系爭權狀影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
㈡按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權利;依本
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之效力,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土地法第4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借名登記關係,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關係,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而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原因,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系爭不動產係振豪公司借名登記於原告名下,且系爭權狀係由振豪公司合法占有等語,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就振豪公司與原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負舉證之責。參以另案判決認定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又系爭不動產並非兩造出資購買及興建,而係由振豪公司出資。惟購買不動產之出資來源為何,與當事人間是否有意要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兩者並無絕對關聯性,不動產之取得對價非由登記名義人全數支付,其所涉原因多端,或為財務規劃與財產管理之便利而為之、借名登記等關係,或係出於經濟考量而為之借款、合資等關係,或係出於情感因素而為之贈與關係,不一而足,且屬現時一般社會交易行為所常見。衡諸兩造為父子關係,均為振豪公司之股東,且取得系爭不動產後,由兩造使用,依上開說明及其等間之關係,尚難逕以系爭不動產為振豪公司出資,即認原告與振豪公司間就系爭不動產當然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原告及振豪公司間有借名登記之合意,其上開所辯,即無足採。
㈢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係證明不動產所有權之文件書據,自屬權利人所有。查原告既為系爭不動產登記之所有權人,被告未能舉證證明振豪公司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及振豪公司有權占有系爭權狀,且其於另案中自承持有系爭權狀,惟無證據證明其有合法持有系爭權狀之權利,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權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佳欣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權狀字號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94彰資字第021136號 2 彰化縣○○鄉○○段000○號建物 全部 100彰建資字第004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