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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鈞皓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楊薇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原審判決

主文第二項上訴費為新臺幣(下同)9,855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