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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西庚聲 請 人 陳沛展共同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即原告陳西庚與被告陳永春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由陳沛展承當陳西庚之訴訟(本院卷第31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