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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7號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9,02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