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8號原 告 劉天明被 告 賴鴻振(兼賴維新之承受訴訟人)
賴心心賴鴻圖賴心然(上3人為賴維新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向本院表示兩造已洽談和解,對購買原告本件土地之應有部分有初步進展及共識,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