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全仲

森森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埔心中正加盟店)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洪宇軒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連奕舒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1,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60元,然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