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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36號原 告 張國清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被 告 張正杉

張劉阿雪(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淑華(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文相(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存淵(張良圳之繼承人)

張淵泉(張東容之繼承人)

張耀月(張東容之繼承人)

張如松(張鑑之繼承人)

張長源(張鑑之繼承人)

張晉瑜(張鑑之繼承人)

張文能(張鑑之繼承人)

張美珍(張鑑之繼承人)

張汪花(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至柔(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玲觀(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美(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寧(張坤成之繼承人)

張惠眞(張坤成之繼承人)

陳美雲(張坤芳之繼承人)

張鋕權(張坤芳之繼承人)

張琳媛(張坤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張正杉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張劉阿雪、張淑華、張文相、張存淵應就被繼承人張良圳所遺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淵泉、張耀月應就被繼承人張東容所遺如附表編號5、6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如松、張長源、張晉瑜、張文能、張美珍應就被繼承人張鑑所遺如附表編號7、8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被告張汪花、張至柔、張玲觀、張惠美、張惠寧、張惠眞應就被繼承人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9、10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以塗銷。

被告陳美雲、張鋕權、張琳媛應就被繼承人張坤芳所遺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80條及繼承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卷第21-22、138-139頁),起訴聲明為:㈠被告張劉阿雪、張淑華、張文相、張存淵(下合稱張劉阿雪等4人)應就被繼承人張良圳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張淵泉、張耀月(下合稱張淵泉等2人)應就被繼承人張東容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張如松、張長源、張晉瑜、張文能、張美珍(下合稱張如松等5人)應就被繼承人張鑑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張汪花、張至柔、張玲觀、張惠美、張惠寧、張惠眞(下合稱張汪花等6人)應就被繼承人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陳美雲、張鋕權、張琳媛(下合稱陳美雲等3人)應就被繼承人張坤芳所遺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張正杉(下稱姓名)、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應將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予以塗銷。㈦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應將如民事起訴狀(更正)附表編號

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收件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予以塗銷(卷第136-137)。嗣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撤回民法第880條之請求權基礎(卷第181-185),並於114年8月15日將聲明更正為:㈠張正杉應將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甲)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㈡張劉阿雪等4人應就張良圳所遺如附表編號3、4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乙)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㈢張淵泉等2人應就張東容所遺如附表編號5、6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丙)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㈣張如松等5人應就張鑑所遺如附表編號7、8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丁)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㈤張汪花等6人應就張坤成所遺如附表編號9、10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戊)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以塗銷。㈥陳美雲等3人應就張坤芳所遺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己)辦理繼承登記並予以塗銷(卷第200-201頁)。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核屬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

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400分之938、2853分之863(下分稱1114地號土地、1123地號土地)。張正杉、張良圳、張東容、張鑑、張坤成、張坤芳(上5人合稱張良圳等5人)前就1114、1123地號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用以擔保債權總金額110萬元之債權,然原告與張正杉、張良圳等5人間並無存有債權,且設定迄今將近34年,亦無人主張清償或實施抵押權,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

甲、乙、丙、丁、戊、己即不存在,為使1114、1123地號土地利用圓滿行使,故有起訴請求塗銷必要。

㈡復因張良圳等5人死亡後,系爭抵押權乙、丙、丁、戊、己分

別為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雪等3人繼承,渠等就上開抵押權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併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就系爭抵押權乙、張淵泉等2人就系爭抵押權丙、張如松等5人就系爭抵押權丁、張汪花等6人就系爭抵押權戊、陳美雲等3人就系爭抵押權己應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爰依民法第767條、第75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妨害者,包括阻礙所有人之圓滿行使其所有權之事實而言,如土地所有權上附有不得行使之抵押權之情形,是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倘擔保債權並未發生,抵押權即失所附麗,縱有抵押權登記,亦屬無效,抵押人得請求塗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為1114、1123地號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540

0分之938、2853分之863,上開土地有經張正杉、張良圳等5人設定如附表編號1-12所示之抵押權(即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張良圳於90年3月4日死亡,張劉阿雪等4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東容於109年8月17日死亡,張淵泉等2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鑑於99年5月15日死亡,張如松等5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坤成於107年1月15日死亡,張汪花等6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張坤芳於87年4月12日死亡,陳美雲等3人為其繼承人,且無拋棄繼承等節,有1114、1123地號土地謄本、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戶籍謄本(現戶部分)、手抄本、張良圳繼承系統表、張東容繼承系統表、張鑑繼承系統表、張坤成繼承系統表、張坤芳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10日中地一字第1140002454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6月11日北院信家114年科繼472字第1149029205號函在卷可參(卷第27-37、47-65、67-123、211、125、12

7、129、131、133、147-149、159、161、163頁)。又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所擔保債權不存在乙節,經本院將載有原告上開主張事實、證據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亦未經被告以書狀或言詞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⒉則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所擔保之債權,未經

被告舉證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自應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應隨同消滅,卻未經塗銷登記,足認已妨害原告對於1114、112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是原告本於1114、1123地號土地所有人之地位,訴請張正杉、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分別塗銷系爭抵押權甲、乙、丙、丁、戊、己之設定登記,即屬有據。

㈢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1114、112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抵押權乙之權利人仍為張良圳,張劉阿雪等4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丙之權利人仍為張東容,張淵泉等2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丁之權利人仍為張鑑,張如松等5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戊之權利人仍為張坤成,張汪花等6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抵押權己之權利人仍為張坤芳,陳美雲等3人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張劉阿雪等4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乙、張淵泉等2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丙、張如松等5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丁、張汪花等6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戊、陳美雲等3人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處分系爭抵押權己。是原告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應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張正杉塗銷系爭抵押權甲及請求張劉阿雪等4人、張淵泉等2人、張如松等5人、張汪花等6人、陳美雲等3人分別就系爭抵押權乙、丙、丁、戊、己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編號 抵押物 原告權利範圍 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抵押權登記事項 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正杉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5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正杉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5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3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良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6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良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6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2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東容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7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東容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7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7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鑑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8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8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鑑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8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9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成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9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0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成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499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1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5400分之938 收件年期及字號:80年田字第010083號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2700分之54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500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2 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 2853分之863 登記次序:0000-000 登記日期:80年11月11日 權利人:張坤芳 債權額比例:3分之1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1,1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80年10月6日至110年10月5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國清 設定權利範圍:9分之1 證明書字號:080彰田字第002500號 設定義務人:張國清 共同擔保地號:月眉段1114地號、1123地號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