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7號原 告 蔡尚維被 告 呂洋子(即陳光前承受訴訟人)
陳光耀(即陳光前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光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洋子、陳光耀為被告陳光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光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煥恭、呂陽子,後陳煥恭於114年12月10日死亡,由呂洋子、陳光耀再轉繼承,呂洋子、陳光耀均無拋棄繼承情形,有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則本件原告、陳光前之繼承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洋子、陳光耀為被告陳光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