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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邱基誠被 告 陳耀栢

張美珠翁妮慧翁妮潔翁禕珞翁煜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建議作鑑定,未回應)及最新不動產資料等。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並令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114年補字第318號裁定令原告應於十四日補正事項(詳該裁定之內容),原告已於114年6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回證為憑,其逾期迄未補正。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