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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彥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建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宗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