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游文義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原 告 游文仁
游文財
游哲夫
呂瑞崧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秀錦等人間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款、第3款、第7款、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即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始屬之。所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聲明之擴張或減縮,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但在實質上其擴張或減縮均在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範圍內,僅在該範圍內伸縮而已。其包括數量上之擴張或減縮,實質上之擴張或減縮,前者如請求金額之增減,後者如將給付或確認之訴,改為確認或給付之訴。所謂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係法院無須調查其他訴訟資料,利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即得予以裁判之情形。
二、本件原告追加備位之訴意旨略以:原告等人曾於本案訟爭土地上興建房屋,或透過其他方式繼受系爭房屋,是原告等人對於系爭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原告等人對於本案訟爭土地具有正當之占有權源,屬有權占有。原告等追加備位之訴與原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爰依法追加備位之訴等語。並追加備位聲明如下:㈠確認原告游文義、游文仁對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㈡確認原告游哲夫對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㈢確認原告呂瑞崧對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㈣確認原告游文財對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弄00號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㈤確認系爭房屋分別有權占有使用所座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即重測前○○段0000地號)土地等語。
三、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對造後,方具狀追加備位之訴,揆諸首揭法條規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及第2項情形外不得為之;惟查:
(一)到庭被告於收受追加訴狀後之言詞辯論程序中即表示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被告同意者」,及第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之要件不符
(二)原告原主張:「請求撤銷108年度訴字第1124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不利於原告之部分,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應依原告所繪之分配表分割,由兩造分配取得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被告應將部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後欲追加備位之訴為:「確認原告等人分別對坐落於系爭土地上之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經由上開比對即明顯可知,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之基礎事實並無任何共同性可言,追加之訴與原訴訟範圍社會生活上並非同一,亦無關連,又原起訴之證據資料,並無於追加之訴之審理予以利用之可能性,訴訟及證據資料欠缺同一性或一體性。是以,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應認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要件不符。
(三)原告本件所為訴之追加,非在「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範圍內,至為顯然,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要件不符。
(四)原起訴之證據資料,並無於追加之訴之審理予以利用之可能性,訴訟及證據資料欠缺同一性或一體性,已如前述,本院就追加之訴部分,顯然尚須透過數次審理期日行爭點整理及調查證據,不符「無須調查其他訴訟資料,利用原訴之訴訟資料即得以裁判」之情形,可見若准許原告之訴之追加,將嚴重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及第2項之要件,其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