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陳文華
陳宥蓉陳宥蓁被 告 陳為勝
阮氏白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4,900元,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9日送達聲請人(於114年7月9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