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0號上 訴 人 黃進忠被 上訴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萬1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