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兼被 告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羽泰即鄭億和被 告 鄭丞豐
劉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中有關「鄭泰羽即鄭億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羽泰即鄭億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