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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兼被 告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羽泰即鄭億和被 告 鄭丞豐

劉慧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