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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2號原 告 鄭光男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錕等人間請求移轉建築基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鄭金錕、鄭敏堂、鄭維禎、鄭維慶、鄭維裕、鄭維哲、鄭銀樹、鄭守益、鄭宗苗、鄭英俊、鄭任貴、鄭煌文、鄭景平、鄭志恒、鄭志紘、鄭達隆、王復鎗、王家農、章政城、章瑩瑩、陳綢、陳志忠、吳柱、吳金勝、吳金前、吳金順、吳秀美、杜萬福、杜美玲、杜芳玲、杜昕展、杜勁豪、王顗凱、王群傑、陳素珍、鄭龍達、鄭有仁、鄭紅珠、鄭雁如、廖淑卿、鄭湘龍、鄭樟、鄭有仁、鄭祺泰、鄭添丁、陳花仔、鄭瑞振、鄭景皇、鄭瑞欣、鄭玉堂、鄭恒如、鄭沛珍、鄭有總、鄭友定、楊媮棠、鄭苑瑛、鄭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具狀追加被告。

二、陳報被告信義臻星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核對被告之姓名、地址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