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娟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丁○○、戊○○、甲○○、乙○○、丙○○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收受後14日內補正,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因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其訴全部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