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6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珮瑄
林佩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杉珊律師
王維立律師上 一人之複 代理人 張眙嘉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上山打老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宥溱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理權利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珮瑄新臺幣1萬3,32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佩融新臺幣1萬3,44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李珮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32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原告林佩融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3,44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八、反訴被告李珮瑄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2萬4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九、反訴被告林佩融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6,912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十、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一、反訴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反訴被告李珮瑄負擔18%、林佩融負擔6%,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十二、本判決第八項反訴原告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李珮瑄如以新臺幣2萬4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三、本判決第九項反訴原告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林佩融如以新臺幣6,912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四、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反訴制度旨在利用本訴之訴訟程序,以符訴訟經濟之原則,民事訴訟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原則,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僅係特別規定,通常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程序利益保障較周全,若當事人於適用通常程序之本訴中,提起原應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之反訴,對其程序保障較為周全,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認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查原告於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代理權利金及分潤報酬,被告則反訴請求原告李珮瑄、林佩融返還溢領分配報酬,均係基於同一份代理合約所衍生之爭議,原因事實與本訴訴訟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相牽連關係,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併計後雖應行簡易程序,惟依上說明,亦非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則被告提起反訴,自屬合法,而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訴起訴時原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珮瑄新臺幣(下同)38萬7,83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佩融59萬8,57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林佩融部分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佩融60萬2,572元,並自民事變更暨準備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被告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反訴請求:⒈反訴被告李珮瑄應給付反訴原告307萬3,822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反訴被告林佩融應給付反訴原告5萬1,244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反訴被告林佩融、李光洵應共同給付反訴原告300萬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撤回對反訴被告李光洵之訴(見卷二第90頁),迭經訴之變更,於115年7月21日減縮為:⒈反訴被告李珮瑄應給付反訴原告7萬121元,並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反訴被告林佩融應給付反訴原告4萬2,473元及利息,並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卷二第393頁),程序上均合於規定,亦應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原告李珮瑄部分:
⒈於113年2月21日與被告簽立代理商協議書(下稱A合約),約定
支付代理權利金50萬元,以取得為期3年之一級代理資格,得代理被告所營珠寶銷售事業,並使用被告提供之Facebook、Instagram及Tiktok等社群平台進行直播銷售,可依銷售商品項目之價格按附表一所示分潤比例領取獎金。原告李珮瑄(暱稱:菲菲)並已依約於同日匯款50萬元至被告帳戶。詎於履約期間,原告李珮瑄於113年11月間銷售925銀戒指(單價逾1萬元)予客戶,依約應取得30%分潤即1萬6,500元,然被告均僅以6%計算獎金(詳如附表二「被告主張類別、分潤比例及計算式、總額」所示),被告另於113年12月間提供業績結算資料時,以原告李珮瑄於113年11月間溢領分潤報酬2萬8,480元為由,自原告李珮瑄如附表二編號1至5已領報酬中扣減分潤1萬3,320元,加計被告積欠附表二編號6商品利潤1萬3,200元,共計2萬6,520元(計算式:1萬3,320元+1萬3,200元=2萬6,520元),爰依A契約第6條第3項約定及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2萬6,520元。⒉原告李珮瑄就此向被告反應未果,雙方因分潤計算爭議發生
齟齬。又被告於113年12月10日逕自將原告李珮瑄移出直播分組,並取消其對公司社群平台及官方LINE帳號之使用權限,使原告李珮瑄實際上無法繼續履行代理銷售工作,致雙方合作基礎喪失。原告李珮瑄遂於同年月17日表示無法繼續合作,被告亦於同年月20日同意終止契約。惟自A契約成立至終止僅履行294日,距原約定三年期間尚餘792日。本件A合約性質上屬繼續性契約,被告於契約終止後,仍保有未履行期間所對應之權利金,欠缺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兩造契約中所載不得請求退費之條款,係被告單方預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區分契約終止原因及可歸責性,一律排除返還權利金之可能,已屬免除被告責任、限制原告權利之顯失公平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規定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剩餘期間比例請求返還36萬1,314元,加計被告前開短少給付之分潤2萬6,520元,被告共應給付原告李珮瑄38萬7,834元(計算式:36萬1,314元+2萬6,520元=38萬7,834元)。
㈡原告林佩融部分:
⒈原告林佩融(暱稱:佩佩)與訴外人即其配偶李光洵共同於113
年2月22日與被告簽立「寶石獵人代理合約」(下稱B合約),約定支付代理權利金20萬元(其中10萬元匯付被告指定公司,10萬元以現金交付),取得為期3年之代理資格,並得利用被告提供之社群平台進行直播銷售,依商品類型取得3%或6%之分潤。嗣於113年6月間,被告負責人向原告表示,如改簽代理商協議書即可取得較高分潤比例,原告遂於113年6月19日終止B合約,並另與被告簽立代理商協議書(下稱C合約,下與A、B合約合稱系爭合約),再支付代理權利金50萬元(由李光洵分別以多筆轉帳方式支付),取得一級代理資格,並可依銷售商品項目之價格領取如附表一所示分潤獎金。惟C合約履約期間,被告就原告林佩融銷售之925銀商品(單價逾1萬元)本應適用30%分潤,卻均僅以6%計算,致原告林佩融於113年12月間少收2,880元(如附表三編號1);被告復於同年12月份時以前月(即11月份)獎金計算錯誤為由扣減獎金1萬560元,合計短少分潤1萬3,440元(計算式:2,880元+1萬560元=1萬3,440元),爰依C契約第6條第3項約定及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1萬3,440元。
⒉原告林佩融向被告反應後,被告辯稱該商品屬絕版品或特價
品,僅得適用6%分潤,惟原告主張雙方從未就此另為約定,且其事前並不知悉該商品屬特價或絕版性質,無從接受該項說法,雙方因而發生爭議,原告林佩融遂於114年1月9日表示終止合作,被告亦同意終止契約。就B合約部分,實際履行期間僅119日,尚餘977日;就C合約部分,履行期間僅204日,尚餘891日。上開契約均屬繼續性契約,被告於契約終止後仍保有未履行期間之權利金,欠缺法律上原因,兩造契約中所載不得請求退費之條款,係被告單方預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區分契約終止原因及可歸責性,一律排除返還權利金之可能,已屬免除被告責任、限制原告權利之顯失公平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規定應屬無效。又李光洵就其支付權利金所生之請求權,已讓與予原告林佩融,故原告林佩融得就全部權利金返還及分潤差額一併請求。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B合約代理權利金18萬2,283元(含李光洵4萬5,571元、原告林佩融13萬6,712元)、C合約代理權利金40萬6,849元,加計被告前開短少給付之分潤1萬3,440元,被告共應給付原告林佩融60萬2,572元(計算式:18萬2,283元+40萬6,849元+1萬3,440元=60萬2,572元)。㈢均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兩造間代理契約之分潤制度並非固定不變,代理制度中本即區分一般商品與特價商品,依系爭合約第12條約定,被告本有權調整銷售計畫及報酬制度,原告既參與代理體系,自應受其拘束。就特價品、絕版品(即孤品)、寵粉商品、儲值金付費商品(下合稱特價商品),均應適用6%分潤,且未區分價格是否低於1萬元,而非原告所稱之30%,原告所爭執之附表二、三訂單,多屬特價商品或絕版品,自應依6%計算,並無被告短少給付情事。又特價商品之制度早已於113年9月間即透過群組或現場活動(如公司中秋烤肉聚會)向代理說明並公告,原告對此應已知悉,原告有溢領獎金及帳務不實之情形,部分分潤之扣減係屬更正錯誤或追討溢領,並非無故扣款,反而應由原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否認係其片面終止系爭合約,係原告因自身因素主動退出代理關係,並有違反契約情形(如不當申報分潤、溢領獎金、甚至涉及對客戶價格不實等),經被告發現原告林佩融於113年9至12月間、李珮瑄於113年9至11月間詐領獎金、未開發票予客戶而告知原告應回繳獎勵金,原告即自行退出群組並終止合作,故系爭合約終止應歸責於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不論任何原因均不得請求退費,且被告並非僅提供原告代理銷售商品之機會,亦含有價值50萬元之培訓課程,使原告能成為成功之代理,原告自無權請求返還代理權利金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方面: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113年9月起至12月間,就附表四、五之訂單商品,均屬特價商品,應依6%計算,惟反訴被告利用反訴原告之新進職員不熟悉利潤計算方式,均訛填30%向反訴原告請款,而有溢領獎金及帳務不實之情形受有不當得利、詐領獎金侵害致反訴原告受有財產損害,反訴被告李珮瑄應返還反訴原告7萬121元,反訴被告林佩融應返還反訴原告4萬2,473元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反訴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辯以:反訴原告所主張之附表四、五各項商品,本應給付30%分潤予反訴被告,而非反訴原告主張之6%分潤比例,故無反訴原告所主張反訴被告溢領分潤報酬情況,反訴原告於公司google帳號雲端設置供所有直播主,包括反訴被告二人均可共用填載之業績表單,其表格格式係由公司所預設,而其中「服務品項」一欄,僅有925銀珠寶成品、925銀訂製、裸石、18k金成品等選項得以填寫或勾選,始終均無所謂「特價品」或其他諸如寵粉商品、絕版品存在,兩造亦無約定儲金金付費商品應用6%計算分潤,由此足見兩造間確未曾有上開項目應以6%計算分潤獎金之約定。反訴被告係依約定之分潤規則填載業績表單並領取分潤獎金,並無不當得利可言,反訴原告主張均屬無據等語。並聲明: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院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不爭執事實及爭點如下(見卷二第350至353頁、卷三第13頁):
一、不爭執事項:㈠原告李珮瑄於113年2月21日與被告簽立A合約,約定由原告李
珮瑄給付被告代理權利金50萬元以取得一級代理,代理被告所營珠寶銷售事業,代理期間原告李珮瑄得藉由被告所提供之社群媒體平台(即FB、IG、Tiktok)帳號進行直播銷售珠寶,並可依附表一銷售商品項目之價格及約定比例分潤(但兩造就特價品、寵粉、孤品、儲值品項是否除外有爭執),代理有效期間為3年。原告李珮瑄於113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轉帳50萬元權利金至被告帳戶。兩造於113年12月20日合意終止,距離合約期滿日尚餘792日(見卷一第69、
187、347至359頁)。㈡原告林佩融、訴外人李光洵於113年3月15日與被告簽立B合約
,約定由原告林佩融、李光洵共同給付被告代理權利金20萬元以取得代理權,並可依銷售商品項目之價格及約定比例分潤,代理有效期間為3年,原告於113年2月22日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10萬元權利金予被告指定之訴外人泰熙爾札娜世界寶礦石有限公司、並給付現金10萬元權利金予被告。嗣雙方於113年6月19日合意終止B合約,距離合約期滿日尚餘999日(見卷一第105、109、189、191、246頁)。
㈢原告林佩融及訴外人李光洵於113年6月19日與被告簽立C合約
,約定由原告林佩融、李光洵給付被告代理權利金50萬元以取得一級代理,代理被告所營珠寶銷售事業,代理期間原告林佩融得藉由被告所提供之社群媒體平台(即FB、IG、Tiktok)帳號進行直播銷售珠寶,並可依附表一銷售商品項目之價格及約定比例分潤(但兩造就特價品、寵粉、孤品、儲值品項是否除外有爭執),代理有效期間為3年。原告林佩融委託李光洵於113年6月19日以李光洵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被告帳戶、113年6月19日以李光洵所有玉山銀行帳戶轉帳20萬元至被告帳戶、113年6月19日以李光洵所有永豐銀行帳戶轉帳5萬元、5萬元至被告帳戶,共計50萬元權利金。兩造於114年1月9日合意終止,距離合約期滿日尚餘891日(卷一第107至113、193至205頁、卷二第93頁)。
㈣李光洵於114年10月13日、114年11月16日將其本件對被告之
請求權,債權讓與原告林佩融(見卷一第261頁、卷二第33頁)。
㈤被告就原告李珮瑄分潤部分,以原告李珮瑄於113年11月溢領
10月份之2萬8,480元獎金為由,而於同年12月份扣除原告李珮瑄分潤1萬3,320元。
㈥被告就原告林佩融分潤部分,以原告林佩融於113年11月溢領
10月份之1萬560元獎金為由,而於同年12月份扣除原告林佩融分潤1萬560元。
二、爭點:㈠被告是否得依系爭合約第6條及第12條約定調整利潤?原告主
張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無效,有無理由?㈡原告得否就附表二、三之銷售商品請求分潤報酬?⒈原告李珮瑄依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548條第2項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分潤報酬2萬6,520元,請本院擇一為原告李珮瑄有利裁判,有無理由?⒉原告林佩融依代理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民法第548條第
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佩融分潤報酬1萬3,440元,請本院擇一為原告林佩融有利裁判,有無理由?㈢原告主張兩造契約終止後,被告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比例
退還代理權利金,有無理由?⒈原告主張附則第1點約定:「……不因個人因素停止行使代理權
而要求取消或退費,不得有任何異議」,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規定而無效,有無理由?⒉原告李珮瑄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A合約代理權利
金36萬1,314元,有無理由?⒊原告林佩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B合約代理權利
金18萬2,283元(含原告林佩融13萬6,712元、訴外人李光洵4萬5,571元)、C合約代理權利金40萬6,849元,有無理由?㈣反訴部分:
⒈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反訴被告李珮瑄返還7萬121元及利
息,有無理由?⒉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請求反訴被告林佩融返還4萬2,473元及
利息,有無理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是否得依系爭合約第6條及第12條約定調整利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無效,有無理由?㈠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如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又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經查,系爭合約條款係被告為與不特定多數締約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並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而訂定之契約,性質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然依上開民法規定,定型化契約並非當然無效之契約,而係在契約發生顯失公平之情形時,法律始定有調整兩造契約關係以彌補弱勢一方並達衡平之機制,並非一旦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即生對締約之他方明顯不利或違反誠信原則之結果,仍須就個案為具體審查,是否有顯失公平情況。
㈡原告主張依系爭合約就附表一所示商品得取得30%之分潤報酬
,被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及第12條約定調整利潤,按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應屬無效,並否認被告曾公告變更分潤制度等語。查系爭合約第6條及第12條:「……本人(即原告)明瞭無人能保證能否因購入產品,或因其他形式參與甲方銷售計劃而賺取一定程度的利潤」、「甲方(即被告)有權在有需要時修改並通知代理,包含甲方的銷售計畫、制定獎勵計畫、代理商協議書、計算方法及甲方代理商政策與程序。本人明瞭甲方銷售計劃的改變可能影響本人獎金的計算,本人同意到時可選擇繼續擔任甲方代理商及接受新報酬計畫,亦可選擇退出代理商協議」,即可知上開約定係被告有修改並通知代理,包含甲方的銷售計畫、制定獎勵計畫、代理商協議書、計算方法及甲方代理商政策與程序予以規範,被告為維持珠寶商之品牌形象及產品品質控管,要求各代理商經銷時應符合體系商業經營之本質及各代理間報酬利潤公平一致性,而對代理單方之約束,事屬常見,如代理不接受新報酬計畫,有退出代理商協議之選擇權,且未排除原告依法終止系爭合約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故依其約定之責任條件觀之,尚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惟此等約款之行使,仍應受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不得恣意為對代理即原告為不利益之變更,兩造合約中既未區分特價商品選項,雙方亦無明確約定何種商品為特價商品,該等商品之認定全由被告單方決定,既涉及代理報酬計算之重要事項,即應有明確之內容、合理之標準,並經適當通知,並非毫無限制(例如,需基於合理商業考量、不得溯及既往等),否則將侵害原告依契約本可獲得之期待利益。
㈢經查,原告與被告簽有一級代理合約(即大代理),合約約定「考核通過簽約,約期3年,無底薪盈利分配:利潤6~30%。
…開啟7折拿貨許可權或30%分潤」,有系爭合約在卷可稽(見卷一第353頁一級代理欄位),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實㈠至㈢)。原告主張其可依照附表一之比例領取分潤,並提出主播內部群公告為證(見卷一第71頁),內容記載:「50萬大代理--925銀成品1萬以上30%、1萬(含)以下6%」、「大代理--大單裸石6%(分享群分享出去的都是屬於大單)、18K成品6%。925銀訂製空拖-925銀1萬以上30%、925銀1萬(含)以下6%」等語。被告辯稱其自113年9月起就特價品、寵粉商品等調整分潤比例為6%,並稱已透過群組公告,而得依6%計算原告報酬等語,固提出公告對話紀錄、訂單畫面為證(見卷一第281、283、第292-315頁),然為原告所否認並爭執形式真正。查被告先稱於113年9月才公告特價品制度等語(見卷二第93頁),嗣改稱其自113年7、8月開始即有公告特價品以6%計算之制度(見卷二第139頁),則其就特價品項調降分潤具體實施時間前後說法即有不一。本院命被告提出對代理商公告調整分潤之對話中群組前後完整內容,被告則以不知何群組答稱,然被告既能提出群組截圖畫面(即被證5),如係為真,並無不知何群組之理,該形式真正既為原告所爭執,即應由被告證明其真正,然不僅未能提出該截圖之原始資料,亦無任何書面或電子紀錄以資證明(見卷二第93頁),自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另證人黃宥蓉即被告之商品經理雖稱曾有公告在群組,惟亦
自承無法提出相關紀錄,且其自陳於113年10至12月間休息而不知12月有無公告一事(見卷二第143頁);證人張婷茵即被告前會計表示:我僅依代理人填報資料計算分潤,並未參與公告,亦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公告及代理是否確實知悉,我也無法辨別是否為特價品等語(見卷二第97、98頁)。證人陳咨憲即被告公司之前店長到庭證稱:於113年公司中秋活動及更早面談時有告知原告,但又稱如果我們全部的人都在同一個場所,都一直講到的事情,公告就是一個形式,我們有當面講,有無在群組公告就可有可無等語(見卷二第148、149頁)。證人林禹葳(亦為大代理)到庭證述:我簽約時沒有特價品、寵粉商品、孤品、儲值付費商品、絕版品的約定,要直播之前,我們要準備商品,店長就會先講,我都在公司直播,代理有時候也都會來彰化公司直播,原告在那裡直播我不知道,但有時原告會來彰化直播,我有看原告直播過,但沒有跟原告一起直播,如果原告去其他地方,店長會怎麼講我不知道;特價品等類別要用6%計算何時開始我不記得,從我開始直播開始就這樣,我也不記得我是何時加入,我是在督導李珮瑄之後,林佩融之前加入;儲值金付費商品制度不是一開始就有,但我不記得我加入多久才有這個活動;何時公告6%分潤比例我不知道,因我不會很注意時間,我有在這個群組,我忘記有沒有看過這公告,後面沒有我的簽到;我比較不會使用3C產品,所以都是面對面,在直播商品時跟店長確認;戒台跟玉石規定是分開計算,如果是特價品或孤品就是一個商品,不會有有主石跟戒台分開的情況;113年的中秋活動我有在場,我沒有聽到哪些商品分潤以6%計算的事情,我不知道有沒有講,因為活動是各自在那裡討論什麼的,我個人是沒有聽到,我不知道;群組有沒有公告我不知道,但我是從陳咨憲那裡知道的;群組我不太記得,因為內容很多,就是當下簽到沒問題就過了,不太記得被告有無在群組公告絕版品、特價品、孤品等分潤公告;店長陳咨憲在直播前會說特價品分潤比例,原告沒有在我旁邊等語(見卷二第397至403頁),可見證人雖多證述內部均知悉,但均對於「公告方式與時間」欠缺一致且均無具體時間及證據,且所有代理收到訊息之情況未盡相同,不能僅以證人林禹葳收到訊息即認為其他代理也接受到利潤變更之資訊。且關於何謂「特價品」及其適用6%分潤之標準,被告之說明前後不一,亦未提出客觀判斷依據,致是否適用較低比例計算分潤,繫諸被告或內部人員之主觀認定,欠缺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故被告就分潤制度變更之通知,尚難認已踐行至足使原告知悉之程度。
㈤再者,原告從代理商群組下載之業績結算表,其中表格選項
並無「特價品」、「孤品/絕版品」、「儲值金」、「寵粉商品」選項,且113年9至12月間被告撥付代理商分潤比例亦落在6至30%區間(見卷二第267至285頁),再對照被告所提出之訂單畫面(見卷一第292至315頁),電腦繕打字體部分並無出現「特價品」等字樣,而旁邊手寫「出清6%」,被告自陳係其自行書寫後提供本院(見卷二第349頁),更何況被告所提出之公告對話時間為113年12月25日,然本件兩造爭執之分潤比例月份係113年11月份(見卷一第83、85、97、99頁),被告稱原告李珮瑄於11月份離開、原告林佩融於12月底離開(見卷二第393頁,則縱有公告,原告李珮瑄已退出群組等語(見卷二第148頁),如此,原告李珮瑄自無從知悉,又該公告係於本件兩造爭議月份之後,應係公告後通知原告始生效力,至公告前之利潤計算方式自仍應依原約定之內容。審酌系爭合約係於113年2月間成立,被告所稱調整措施則發生於同年9月之後,屬契約履行過程中之事後變更,且將原本較高之分潤比例調降為6%,對代理權益影響甚鉅。故本院認為,被告雖依契約形式上得調整銷售制度,然其就本件分潤比例之變更,被告於未經明確約定變更標準,亦未證明已充分告知並取得代理同意之情形下,逕行適用於既存契約關係,其變更復欠缺具體明確之判斷標準,且實際執行亦不一致,應認該變更對原告顯失公平而不生拘束力,是原告主張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報酬,應屬有據。
㈥從而,原告李珮瑄請求被告返還遭不當扣減113年11月份分潤
報酬1萬3,3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主張附表二編號6差額部分,因訴外人即客戶許喬勝將寶石更換為18K金,被告負責人亦向原告李珮瑄說明許喬勝之需求僅能以18K金材質製作,此從原告李珮瑄與許喬勝購買對話、李珮瑄予被告負責人之對話可參(見卷一第73至77頁、第87至91頁),並經證人黃宥蓉證述明確(見卷二第147頁),則依兩造A合約約定應以6%計算,故原告李珮瑄請求補足30%與已給付6%間之差額即乏依據,不應准許。而原告林佩融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三編號1之差額2,880元,係依兩造C合約之原約定比例請求差額,故屬有據,另其請求編三編號2部分亦係依C合約約定本得受領11月分潤,但經被告嗣後扣減1萬560元,然被告迄未說明扣減之商品及計算標準,其逕自扣減難認有據,自應返還予原告,故原告林佩融此部分請求亦屬有據。
㈦綜上,原告李珮瑄依A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分潤報酬1萬3,320元,及原告林佩融依C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林佩融分潤報酬1萬3,440元(計算式:2,880元+1萬560元=1萬3,440元),應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依合約約定之請求既經准許,則本院已無再審酌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之必要。至原告李珮瑄主張附表二編號6差額部分,依兩造合約約定應以6%計算,故原告李珮瑄依A合約或民法第54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補足30%與已給付6%間之差額,即均不應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契約終止後,被告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按比例退還代理權利金,有無理由?㈠原告主張附則第1點約定:「……不因個人因素停止行使代理權
而要求取消或退費,不得有任何異議」(見卷一第62頁)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第1、3、4款規定而無效,兩造契約因合意期前終止,被告應將權利金按契約有效期間比例返還等語。
㈡經查,系爭合約係被告授權原告得經銷寶石,並獲取之報酬
利潤,被告於原告取得正式代理資格前已提供培訓課程,包含線上及實體課程、參加測驗、現場直播考核等,一經簽約即享有永久課程使用權,不因退出代理資格而影響代銷權及課程使用權,經被告陳述明確,並有培訓課程手冊可參(見卷三第12頁、卷二第461至487頁),故權利金性質上應為原告取得代理資格之對價。衡之市場上從事商業行為,非以代理寶石為必要,縱欲經營代理銷售寶石者,因此類商店之經營未為少數權利人所壟斷,任何有意願經營者,皆可自由決定以自行銷售或成為代理商之方式為之,原告在簽約時已知悉此條款,且原告於成為被告之代理商,對於寶石商之業界規範、寶石商與代理間權利義務互動,應先為相當程度之瞭解,更何況原告李珮瑄曾就讀逢甲大學、曾代銷微電商商品,而原告林佩融曾就讀臺北城市科技大學等情,為原告陳明在卷(見卷二第411頁),故原告均非無智識經驗之人,簽約前尚有眾多締約對象可供選擇,如其認為系爭合約內容顯失公平或違反平等互惠,自可拒絕締約,並非處於必須和被告簽約之「無從選擇」或「無從拒絕」情事。參以原告林佩融與訴外人李光洵先於113年2月22日與被告簽立B合約,取得為期3年之代理資格,並得利用被告提供之社群平台進行直播銷售,依商品類型取得3%或6%之分潤,嗣於113年6月間為取得較高分潤比例,終止B合約改簽C合約,取得一級代理資格,並得依約就特定商品取得最高30%之分潤,足徵原告林佩融仍得與被告重新磋商、變更契約條款之自由,並非處於完全毫無議約能力之絕對弱勢;此外,原告林佩融係因不滿被告有單方認定特價商品及調整利潤之權,而向被告表示「臻姊,我受不了,我想走了」(見卷一第127頁),可知係因原告林佩融與被告發生經營理念不合而選擇終止契約,理應自行承擔該商業風險。而原告李珮瑄於退出前向被告表示「老師,這段時間感謝您的照顧與教導,但,回國後我們做了檢查,我需要調養一陣子才有辦法懷孕,所以我必須先離開工作崗位,我老公希望我把之前的合約都先處理清楚,好好放鬆調養身體,等一切順利後再重新開始思考工作的事」,有原告李珮瑄與被告之對話可參(見卷一第95頁),顯係原告李珮瑄因自人生規劃而終止契約,自屬因自身因素終止合約之情形。審酌兩造均係以營利為目的而簽訂系爭合約,原告亦得一次付清相當數額之權利金,原告係經衡酌利潤報酬後而選擇退出代理資格,並非被告恣意單方終止合約,何況附則第1點僅約定「自身因素停止代理權」情形始不得請求退費,亦非限制原告終止合約,亦非不區分情形均不得退費之約款,兩造既本諸契約自由及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而為系爭合約之相關約定,自應為締約當事人間共同遵守,難認系爭合約附則特別條款第1點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1、2、4款之情事而顯失公平之情形。
㈢次按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
成立要件,民法第179條後段所謂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則係指其原有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因事後其原因消滅,致失其受利益之依據而言。至原有之法律關係變更,但受利益之原因並未因而消滅,仍不得認有不當得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判決意旨足參)。本件被告係依系爭合約收取權利金,即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則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代理權利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綜上,原告李珮瑄依A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請求1萬3,440元,原告林佩融依C合約附則第6條第3項約定請求請求1萬3,440元,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所得對被告請求之利潤報酬及權利金,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原告李珮瑄主張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10月12日起(見卷一第23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林佩融主張被告應給付自民事變更暨準備二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11月28日起(見卷二第42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尚無不合,併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領利潤報酬,有無理由?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溢領分潤,而請求反訴被告李珮瑄返
還如附表四之差額分潤報酬、反訴被告林佩融返還如附表五之差額分潤報酬,惟查:
⒈附表四編號1、2、4、5、6、9、10、11、12、13、16、17,
及附表五編號1、3、4、5、6、8、9、10、11、12差額請求,係以6%分潤制度(包含特價品、孤品、寵粉商品、儲值金購買商品)有效存在為前提,然如前所述,被告未證明該制度變更已對反訴被告生效,則其以6%為基準計算溢領,即屬無據。
⒉附表四編號3、19及附表五編號2、13「主石換戒台」,參反
訴原告於本院辯論期日陳稱:(問:李珮瑄部分,有一個客戶葉宗岳主石換戒台是何意思?)這個商品是絕版品,分潤是6%,但客戶要換台子,台子要看有沒有超過1萬元,如果超過1萬元就是30%。商品原本是6萬8,000元,換9,000元台子是6%,寶石是絕版品也是6%。9,000元6%部分沒有爭議,所以我們沒有列進去,6萬8,000元李珮瑄跟我們請款30%就有溢領等語(見卷二404頁)。可知戒台材質未必為18K金,如符合附表一編號1之商品項目,則反訴被告之分潤比例以30%計算,反訴原告前以自行以30%計算分潤報酬予反訴被告,直到原告提起本訴後才又反訴改稱應以6%計算,自有矛盾,且反訴原告未舉證為附表一編號1以外之商品項目,即難認反訴被告就此部分為溢領。
⒊反訴原告主張附表四編號7、8、14、15、18之類別為「戒台
與主石分開計算」,雖為反訴被告所否認,然查,證人林禹葳與反訴被告同為大代理,其證稱其與反訴被告工作內容相同、分潤比例也相同,戒台與玉石應該分開計算等語(見卷二第397、400頁),又證人黃宥蓉、陳咨憲亦均證稱「戒台與主石應分開計算」等情(見卷二第142、147頁),經核證人就此節所稱之計價標準均一致,並審酌證人林禹葳與反訴被告並無交集,證述內容立場中立,應無甘冒偽證處罰風險而偏頗反訴原告之動機,堪予採信。則反訴被告李珮瑄就附表四編號7、8、14、18確有溢領情形,然因反訴被告李珮瑄就附表四編號15有少領之情形,兩相互抵後,則仍溢領2萬400元(計算式:4,320元+7,680元+6,000元+3,600元-1,200元=2萬400元),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返還予反訴原告。
⒋附表五商品類別為「18K訂製品」,依附表一編號4分潤比例
應為6%,然反訴被告林佩融卻以30%計算申領分潤,故差額6,912元為溢領,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應返還予反訴原告。
㈢從而,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李珮瑄返還2萬400元、
林佩融返還6,912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反訴原告所得對反訴被告請求返還利潤報酬,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李珮瑄、林佩融均應給付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10月30日起(見卷一第46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尚無不合,併予准許。
伍、綜上所述,本訴原告李珮瑄請求1萬3,320元及自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林佩融請求1萬3,440元及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李珮瑄返還2萬400元、林佩融返還6,912元,及均自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反訴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陸、原告、反訴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反訴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本訴及反訴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捌、本、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附表一:系爭合約約定比例編號 商品項目 原告分潤比例 1 925銀成品/訂製,單價1萬以上 30% 2 925銀成品/訂製,單價1萬以下 6% 3 裸石 6% 4 18K金成品 6%附表二:原告李珮瑄請求短少分潤報酬計算表編號 日期 客戶名稱 商品名稱 原告李珮瑄主張類別 原告李珮瑄主張分潤比例及計算式、總額 (編號1~5參原證6業績表、編號6參原證5) 被告主張類別、分潤比例及計算式、總額(編號1~5參原證10業績表、編號6參原證6) 差額 1 113/11/13 Aislin 溱姐婚戒款祖母綠戒指 *戒指部份:925銀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戒指上寶石部份:裸石 戒指定價35,000元×分潤比例30%+戒指上寶石定價20,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11,700元 儲值金扣款商品應以6%計算,戒指定價15,000元×分潤比例30%+戒指上寶石定價40,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6,900元 4,800元 2 113/11/15 龔怡慈 無燒teal藍寶戒指 925銀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戒指定價28,000元×分潤比例30%=總額8,400元 孤品應以6%計算,戒指定價28,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1,680元 6,720元 3 113/11/19 Cathy林保慧 C30紅石榴戒指 925銀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戒指定價16,000元×分潤比例30%=總額4,800元 絕版品應以6%計算,戒指定價16,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960元 3,840元 4 113/11/29 梁文瑄 天然尖晶石+白莫桑跳色手鏈(下合稱手鏈)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手鏈定價15,000元×分潤比例30%=總額4,500元 儲值金扣款商品應以6%計算,天然尖晶石定價4,500元×分潤比例6%+手鏈定價9,000元×分潤比例6%+白莫桑定價1,500元×分潤比例6%=總額900元 3,600元 5 113/11/5 蔡宗岳 祖母綠兔兔墜子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墜子定價68,000元×分潤比例30%÷合播直播主2人=總額10,200元 絕版品應以6%計算,墜子定價68,000元×分潤比例6%÷合播直播主2人=總額2,040元 8,160元 6 許喬勝 自訂款雙石戒之戒台 925銀訂製,單價一萬元以上 戒台定價55,000元×分潤比例30%=總額16,500元 18K戒台應以6%計算,定價55,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3,300元 13,200元 差額合計:40,320元(計算式:4,800+6,720+3,840+3,600+8,160+13,200=40,320元)。附表三:原告林佩融請求短少分潤報酬計算表編號 客戶名稱 商品名稱 類別 原告林佩融主張分潤比例及計算式、總額 被告主張類別、分潤比例及計算式、總額、類別 差額 1 官文慧 倫敦蘭托帕石花花戒指 925銀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戒指定價12,000元×分潤比例30%=總額3,600元 絕版品應以6%計算,戒指定價12,000元×分潤比例6%=總額720元 2,880元 2 113年12月分潤報酬 原告林佩融主張被告事後聲稱因113年11月之分潤計算有誤,逕從113年12月應給分潤中剋扣10,560元未發 10,560元 合計13,440元(計算式:2,880元+10,560元=13,440元)附表四: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李珮瑄溢領報酬表 編號 客戶名 商品名 反訴原告 主張之類別 反訴被告李珮瑄主張之類別 售價 (元) 反訴原告主張分潤金額 實際分潤金額 (反訴被告主張分潤金額) 差額(元) 業績表月份 1 三信俞茵 T6貓咪蛋白石吊墜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8000 28000×6%=1680 28000×30%=8400 6720 113年9月28日 2 Palis All藍寶石孤品 孤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2000 22000×6%÷2=660 22000×30%÷2=3300 2640 113年9月3日 3 蕭雅尹 47號主石換23號戒台 主石換戒台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8000 28000×6%÷2=840 28000×30%÷2=4200 3360 113年9月13日 4 吳佳真 紅寶石華麗手鍊 特價品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4000 24000×6%÷2=720 24000×30%÷2=3600 2880 113年9月27日 5 安安安 粉托帕石四夜草項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9000 19000×6%÷2=570 19000×30%÷2=2850 2280 113年9月10日 6 汪嘉怡 流蘇款坦桑石項鍊,主石更換紅寶石 特價品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4500 24500×6%÷2=735 24500×30%÷2=3675 2940 113年9月12日 7 彥傑 莫桑鑽黃冠戒指 戒台跟主石 分開計算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18000 18000×6%=1080 18000×30%=5400 4320 113年10月26日 8 蘇恩潔 玫瑰金五行包手鍊 戒台跟主石 分開計算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50000 石頭32000×6%+台子18000×30%=7320 50000×30%=15000 7680 113年10月25日 9 汪汪很忙 Keiko 祖母綠吊墜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6800 16800×6%÷2=504 16800×30%÷2=2520 2016 113年10月17日 10 汪汪很忙 Keiko 古典歐風花卉祖母綠戒指 絕版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6800 26800×6%÷2=804 26800×30%÷2=4020 3216 113年10月17日 11 林伃君 倫敦藍拓帕戒指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0240 10240×6%÷2=307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240×30%÷2=1536 1229 113年10月24日 12 何紹康 4顆0.5克拉祖母綠戒指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8000 18000×6%÷2=540 18000×30%÷2=2700 2160 113年10月25日 13 何紹康 3顆0.5克拉祖母綠吊墜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價1萬元以上 13000 13000×6%÷2=390 13000×30%÷2=1950 1560 113年10月25日 14 Aislin 溱姐婚戒款祖母綠戒指 戒台跟主石 分開計算6% 925銀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35000 15000×30%=4500 35000×30%=10500 6000 113年11月13日 15 Aislin 升級主石升級成20000/1ct款式 戒台跟主石 分開計算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0000 40000×6%=2400 20000×6%=1200 -1200 113年11月13日 16 龔怡慈 無燒teal藍寶石戒指k黃 孤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8000 28000×6%=1680 28000×30%=8400 6720 113年11月15日 17 Cathy林保慧 紅石榴戒指 絕版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6000 16000×6%=960 16000×30%=4800 3840 113年11月19日 18 梁文瑄 天然尖晶石+白莫桑跳色手鍊 戒台跟主石 分開計算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15000 裸石6000×6%=360戒台9000×6%=540 15000×30%=4500 3600 113年11月29日 19 葉宗岳 祖母綠兔兔墜子+墜拖 主石換戒台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68000 68000×6%÷2=2040 68000×30%÷2=10200 8160 113年11月5日 總計差額 70121附表五:
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林佩融溢領報酬表 編號 客戶名 商品名 反訴原告 主張之類別 反訴被告林佩融主張之類別 售價 (元) 反訴原告現主張分潤金額 實際分潤金額 (反訴被告主張分潤金額) 差額 (元) 業績表月份 1 Palis All藍寶石孤品 孤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2000 22000×6%÷2=660 22000×30%÷2=3300 2640 113年9月3日 2 蕭雅尹 47號主石換23號戒台 主石換戒台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28000 28000×6%÷2=840 28000×30%÷2=4200 3360 113年9月13日 3 吳佳真 紅寶石華麗手鍊 特價品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4000 24000×6%÷2=720 24000×30%÷2=3600 2880 113年9月27日 4 安安安 粉托帕石四夜草項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9000 19000×6%÷2=570 19000×30%÷2=2850 2280 113年9月10日 5 汪嘉怡 1.流蘇款坦桑石項鍊, 主石更換紅寶石 特價品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4500 24500×6%÷2=735 24500×30%÷2=3675 2940 113年9月12日 6 林芷亦 藍托帕石戒指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3000 13000×6%=780 13000×30%=3900 3120 113年10月3日 7 湯臣婷 18k金小香風菱格耳扣 18k訂製品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28800 28800×6%=1728 28800×30%=8640 6912 113年10月27日 8 汪汪很忙 Keiko 祖母綠吊墜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6800 16800×6%÷2=504 16800×30%÷2=2520 2016 113年10月17日 9 汪汪很忙 Keiko 古典歐風花卉祖母綠戒指 絕版品6% 925珠寶成品 26800 26800×6%÷2=804 26800×30%÷2=4020 3216 113年10月17日 10 林伃君 倫敦藍拓帕戒指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0240 10240×6%÷2=3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0240×30%÷2=1536 1229 113年10月24日 11 何紹康 4顆0.5克拉祖母綠戒指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8000 18000×6%÷2=540 18000×30%÷2=2700 2160 113年10月25日 12 何紹康 3顆0.5克拉祖母綠吊墜 特價品6% 925珠寶成品,單價1萬元以上 13000 13000×6%÷2=390 13000×30%÷2=1950 1560 113年10月25日 13 葉宗岳 祖母綠兔兔墜子$68000+拆台合台中空墜托D60314$9000送銀鍊總金額:77000 主石換戒台6% 925銀訂製,單價1萬元以上 68000 68000×6%÷2=2040 68000×30%÷2=10200 8160 113年11月5日 總計差額 42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