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黄千瑋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徐國彬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追加被告 徐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欄關於「黃千瑋」之記載,應更正為「黄千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