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5號上 訴 人 建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勝和被上訴人 林榮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發函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同年月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