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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7號原 告 謝佩融被 告 謝政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2109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以114年補字第31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32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7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