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0號上 訴 人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淑慧上 訴 人 陳灯橧被 上訴人 蕭秀吉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1,923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4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1,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