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調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蔡然森被 告 游展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註:撤銷調解之訴,無假執行之適用,原告誤用例稿,應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