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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跟護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保護令114年度跟護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BJ000-K112117相 對 人 林格至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核發之一一二年度跟護字第三號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准予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核發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跟蹤騷擾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即將屆滿,因相對人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言語及行為再為違反聲請人意願之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影響聲請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爰依法聲請延長保護令有效期間二年等語。

二、按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2年。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對其為跟蹤騷擾行為,經本院於112年12

月29日核發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核發系爭保護令,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即至114年12月28日止等情,此有該保護令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上述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之114年12月28日聲請延長系爭保護令期間,於法無違,先予敘明。

㈡再依系爭保護令內容主文第三項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警告

、威脅、嘲弄、怒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關之言語或動作;第四項相對人不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聲請人進行干擾。然查,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附表所示編號1-4之時間、言語及行為違反保護令等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7月4日以113年度易字第4880號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刑事判決有期徒刑6月,並另經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18日以114年度偵緝字第1509號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起訴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起訴書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上揭主張並非子虛。相對人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確實有再度對聲請人為跟蹤騷擾情事,自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復參酌相對人在前揭保護令有效期間所為違反保護令行為之嚴重性、再犯性,認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應於期滿後再予延長2年。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言語及行為 1 113年1月4日 於臉書上張貼甲女附有馬賽克之照片,並以貼文文字散布甲女為色情直播主、被包養、性關係混亂之嘲弄貶抑言論。 2 113年2月26日 於臉書貼文揭露甲女之全名,並再次揭露其曾受性侵之事,並指稱甲女介入他人家庭等嘲弄貶抑言論。 3 113年3月24日 冒用甲女之同事唐立誠之照片及姓名,創設IG帳號「tom00000000」,並以該帳號於IG上張貼印有甲女名片內容之照片,並留言「A000000000001要當小三也不要拖我下水好嗎?」等不實文字,並以該帳號之私人訊息向甲女之親友散布不實言論以妨害甲女之名譽。 4 113年5月7日、同年月27日 在臉書捏造甲女因欠錢不還而申請保護令之不實資訊,並以「破麻」、「囂張」、「背後捅刀」等詞貶抑甲女。 5 114年5月 在網路公開聲請人被性侵之資訊 6 114年9月25日 於法院民事庭(114年訴第2593號)凶狠瞪聲請人,打手機像要找人打聲請人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