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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醫字第4號原 告 王創衍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被 告 張宇勛

周武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5萬元,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9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