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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勞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楊秉融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忠穎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動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李宗穎」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忠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