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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家繼訴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謝淑媚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律師被 告 謝梁玉選

謝文彬

謝國宸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文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謝錦洲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二分之一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餘由兩造依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謝梁玉選、謝文彬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謝文能、謝錦洲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9日、113年4月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四所示。本件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惟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謝國宸陳稱:附表二編號1至4及編號8之不動產,因面積很小,若原物分割不利於利用,故應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四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四、被告謝梁玉選、謝文彬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前到場陳稱:不同意變價分割。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查本件被繼承人謝文能、謝錦洲之繼承人,對於謝文能、謝錦洲之遺產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

有物之訴,應由法院斟酌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經濟效用等因素,秉持公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符合被告之應繼分利益,應屬適當可採,爰判決本件遺產之分割方法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謝國宸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至4之土地及坐落其上之編號8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惟上開土地皆為持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至於建物則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鐵皮建築,恐有越界建築或無權占有土地問題,若予拍賣變價,恐價格遭壓抑而不利全體繼承人,且除被告謝國宸外,其他繼承人均不同意變價分割,是以本院認變價分割不利全體繼承人,非為可採,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附表一:被繼承人謝文能之遺產(單位:新臺幣)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或金額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由謝國宸單獨取得,謝國宸應補償謝梁玉選13,875,000元,補償謝淑媚、謝文彬各2,775,000元 2 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彰化縣○○市○○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彰化縣○○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里○○路○段000號建物 全部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829元 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6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4,684,101元 7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9 中華郵政公司淡水中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1,396,452元 10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 1,462,138元 11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 40元 12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000股 13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999股 14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46股 15 僑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000股 16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000股 (425,000元) 17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000股 18 勞工退休金 1,815,342元 19 汽車:車牌000-0000 全部 應予變價,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附表二:被繼承人謝錦洲之遺產(單位:新臺幣)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5 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 3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 4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 5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5 由謝國宸單獨取得,謝國宸應補償謝梁玉選、謝淑媚、謝文彬各4,612,500元 6 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 彰化縣○○市○○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建物(含增建部分) 全部 8 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號即附圖一所示編號A、B、C、D之未保存登記鐵皮一層房屋 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9,801元 由兩造按附表四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142元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2,346元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557元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25,148元 14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 111,506元 15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8,184元 16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22,384元 17 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彰化分公司股票帳戶帳號981G0000000) 541股 (5,410元) 18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彰化民生分公司股票帳户帳號989J0000000) 989股 (9,890元) 19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 20股 (2,000元) 20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華山分社 90股 (9,000元)附表三:被繼承人謝文能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梁玉選 5/8 2 謝文彬 1/8 3 謝國宸 1/8 4 謝淑媚 1/8附表四:被繼承人謝錦洲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謝梁玉選 1/4 2 謝文彬 1/4 3 謝國宸 1/4 4 謝淑媚 1/4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