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楊適仲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追加原告 楊詩萱
楊王月雲被 告 楊明儒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複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
施坤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