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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原 告 黃義雄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原 告 黃李阿綿

曾文賢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被 告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凱熙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複 代理人 謝語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主張曾於114年間租金與原告,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