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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 陳茂霖視同上訴人 楊映秋

楊偉頎王淑照楊偉欣楊興隆楊陳月霞陳和筆楊哲銓楊文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被 上訴人 蘇麒仁

徐雅蘭楊昀恩

楊仲軒

楊承儒李淑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陳茂霖對於民國115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3,703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陳茂霖對民國115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萬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14萬3,70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