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林金文法定代理人 林育如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被 告 翁儷勻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中關於...,「對『被告』為強制執執」之記載,應更正...,「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三項之...,對「被告」為強制執行,顯係誤繕,應更正為...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