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20號原 告 王進國被 告 王勝發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5947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以114年補字第764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