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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原 告 大鉦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衡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被 告 全勝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鎮○○里○○○○區○路0 號法定代理人 蔡雪李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5年2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報其對原告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是認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