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柏村
許月香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鎂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全部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0,975元(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19號裁定核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6,730,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