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蘇州東福來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魁立代 理 人 陳振榮律師相 對 人 鑫固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上列當事人間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江蘇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民初247號、大陸地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1102號民事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定有明文。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另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依前開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合同糾紛一案,經大陸地區江蘇省江蘇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民初247號民事判決書、大陸地區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蘇民終1102號民事判決確定,判決結果如下:㈠相對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聲請人支付貨款217,900美元,並支付字2022年2月2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銀行同期每月貸款利率計算之利息;㈡聲請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相對人支付損失40,000美元。㈢駁回相對人的其他反訴請求。前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爰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書、大陸地區江蘇省昆山市公證處(2025)蘇昆證字第16093號、第16094號公證書、同省蘇州市蘇州公證處(2026)蘇蘇蘇州證字第2525號公證書附卷可參,復據聲請人提出前開文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堪認前開民事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書為真正。又觀諸前開民事確定判決理由之認事用法,並未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且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予認可。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查聲請人於書狀中聲明「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因事涉程序費用負擔,乃法院職權裁判之事項,本院固不受該聲明拘束。然考諸聲請人前開聲明係處分其對他造之程序費用求償權,並未侵害他造利益,亦未妨礙公益,復與非訟事件法第21條規定意旨無違,自無不許之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