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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除字第174號聲 請 人 涂季冰代 理 人 杜綉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7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2223 30000 002 彰化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2292 30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