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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監宣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監宣字第249號聲 請 人 施O文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