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聲 請 人 謝顯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已依本院115年度監宣字第70號裁定,會同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之證明。(請勿向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陳報財產清冊)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