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7號聲 請 人 吳政霖上列聲請人吳政霖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臺端之戶籍地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戶籍地之聲請狀,並提出臺端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素貞(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楊素貞」部分,形式上與本票上印文「楊素真」不同,請確認該相對人之姓名是否誤載;如有誤載,請出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之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