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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