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58號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