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江彥鋒上列聲請人江彥鋒因與相對人施棋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江彥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本件本票(票號:CH791255)發票日、請求利息起算日均為民國114年9月15日是否有誤載(本票發票日外觀上似為114年9月18日);若否,請釋明理由並提出相關文件;若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到院。
二、請具體表明向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之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