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聲 請 人 莊文星上列聲請人莊文星因與相對人蕭甫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莊文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