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聲 請 人 邱昶天上列聲請人邱昶天因與相對人吳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昶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得請求自提示日以訖清償日之利息。故請表明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並表明請求利息之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12月17日 40,000元 未記載 002 114年12月23日 15,000元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