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67號聲 請 人 林志聰上列聲請人林志聰因與相對人陳耀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志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附表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36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5月17日 5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2 114年5月20日 1,65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3 114年5月31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4 114年6月9日 63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5 114年6月10日 1,3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