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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68號聲 請 人 黃小娟上列聲請人黃小娟因與相對人陳耀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小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附表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36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4年5月13日 1,6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2 114年6月9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3 114年6月9日 4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004 114年6月9日 2,000,000元 未記載 未記載 WG0000000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