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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司票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2號聲 請 人 吳昕蓉上列聲請人吳昕蓉因與相對人藍晟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昕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利息是否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按本票未於票面上記載利率,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6計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