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73號聲 請 人 鄧政宏上列聲請人鄧政宏因與相對人陳金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鄧政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